更新时间:2015-3-3 13:58:52
进出超市的同时,消费者的年龄、性别、心情、消费次数等信息已经被系统后台分析并差异化提示,部分消费者还被超市管理人员打上了疑似“小偷”“枪手”的标签,而这一系列数据的采集源自超市内安装的监控探头。去年底,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发现区内多家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、恶意索赔等情况,在超市出入口安装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及相关技术设备。经过调查,检察官发现这套人脸采集设备的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,累计采集人脸图片已超20万张,而消费者对此浑然不知。
在某超市的监控室内,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可以清楚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,设备也会对消费者的年龄、性别、心情、消费次数等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,对此超市管理人员解释为“这几年我们超市总是丢东西,这才想用人脸识别标记小偷来减少损失。”
人脸识别系统截图
得知超市的需求后,设备供应商提出了安装人脸采集设备的解决方案,相较于普通监控设备,人脸采集设备单价仅贵了几百块钱,却在不改变使用习惯的同时,提供了远程app查看和数据推送功能。谈及私自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,超市管理人员辩解称自己并不清楚。
其实,《民法典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、辨识、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。对于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应该建立在“告知+同意”的基础上,对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“单独同意”的要求。也就是说,如果超市没有明确告知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,并且未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,则应该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行政、民事责任。
人脸识别系统截图
为从源头防范违法,检察官对相关数据进行证据固定及信息勘验,同时开展溯源调查,调取了设备购买、安装合同及数据处理具体细节,明确了存在部分主体共同侵权的事实。
针对上述问题,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向相关单位、公司制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,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中不当收集、存储个人敏感信息的违法行为,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相关领域的监管力度;建议超市所属连锁公司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、管理措施,依法拆除下属门店相关设备;建议监控设备销售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应用场景负面清单,加强对客户应用场景审核,提示、督促客户使用人脸识别设备程序规范。
现场调查取证
普陀区检察院表示,下一步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,共同推动区域商户合法合规经营,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更实更好的检察产品、检察服务。